香港通訊社11月5日電 (記者:王冠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11月5日就黃之鋒涉及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案件進行判刑,判處黃之鋒監禁10年。黃之鋒早前已承認控罪及相關犯罪事實,包括與潛逃者羅冠聰等人串謀透過不同方式乞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區及其官員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行動。

法庭頒下的判刑理由書裁定本案屬於「罪行重大」級別。法庭指出,案發時香港正面對社會動盪,國家安全及法治承受極高風險。黃之鋒與羅冠聰作為本案主腦及前沿倡議者,與外國高級官員會晤並透過社交媒體及西方媒體傳播制裁呼籲,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持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並促成了外國實施制裁及敵對措施,嚴重影響及危害國家安全。
行政長官李家超就判刑表示,黃之鋒等人屢次犯法,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後持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其行為嚴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特區政府發言人亦指出,法庭對黃之鋒予以重判彰顯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並強調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所有案件均嚴格根據證據和法律公平公開處理,特區政府將依法充公黃之鋒的罪行相關財產。